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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拘执行年龄拟降至14岁,“熊孩子们”怕了吗?

    信息发布者:渐行渐远的彼岸
    2017-02-17 12:44:36    来源:新华网、新京报   转载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有专家解读,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是公众强烈不满的“积极”回应。但也引发了巨大争议。

    责任年龄的起点为什么是14岁?

    据《汉书·惠帝记》,惠帝曾下诏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意思是:“凡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犯了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这几乎是中华法系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规定。

    此诏令中蕴含的矜老悯幼的仁政思想,带有深刻的儒家印记,并在唐律中得到定型,一直延续到此后的明律、清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中,我们都可以感受到这种跨越千年的文化回应。

    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古希腊的哲学家和医生都相信,生命的发展就是“7”的不断积累:人在7岁时乳牙脱落,幼儿期结束;14岁生理发育成熟,儿童期结束;28岁胡须长全,少年期结束;35岁体力达到顶峰;42岁各方面完全成熟;56岁时情欲减退;63岁时会变得睿智和谨慎。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将责任年龄规定为14岁。深受罗马法系影响的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为14岁。

    我国《刑法》则规定,未满14周岁的,由法律拟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4岁的“熊孩子”能捅多大的娄子?

    根据不少统计数据,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愈发严重,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

    2012年11月,4名未成年人因绑架人质索要150万赎金,并在赎金到手前将人质杀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听到法庭判决时,4少年竟然相视而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根据《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且杀害他人的,处死刑。这是刑法中罕见的极刑规定。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他们被免于死刑。

    视频截图

    2015年4月24日,福建漳州初中女生上学途中被5个女孩拉到校外的小巷子里群殴。脚踹,扒上衣、内衣,被揪头发往铁门上撞……殴打持续了数分钟。因涉事者均为未成年中学生,派出所组织家长们进行调解,希望能达成和解。

    2015年7月14日,江苏宿迁泗洪县育才中学初二学生小博(化名)被发现浑身是血地倒在学校附近,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对小博行凶的是几名初中生,均不满16周岁。

    视频截图

    2015年9月,两段浙江省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学生遭多名女生殴打的视频在网间流传,视频中女生王某除遭殴打外,还被多名女生用树枝侵犯下体。涉事者为未成年中学生,事发后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视频截图

    2016年2月2日,湖南临武三中初一女生遭多名女同学殴打,辱骂。被打女生表示,打她的人是同班同学找来的,因嫉妒她“长得好看”,她已被这名女同学打骂多次。因双方均未满14周岁,双方家庭达成调解意见。

    2016年3月3日,安徽黄山一高三女生在学校被3名同班男同学“下春药”,并被威胁如果告诉老师或报警就下砒霜。学校对3名涉事男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涉事双方达成谅解。

    2016年4月23日,河北新安一名女孩遭多名青少年殴打,并被逼迫下跪、甚至脱衣。旁边还有很多人围观起哄,并用手机拍照。涉事者年龄从13到16岁不等,其中2名施暴者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其余6人被批评教育。

    2016年12月,深圳12岁少年疑因举报收保护费被报复遭十几名同学围殴,事后,公安机关通报处理情况:对打人者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喻某某、黄某等6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因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彭某某、李某某等2人因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降低刑拘年龄就能遏制低龄少年犯罪?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是不用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只不过是,不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这让法律过于“柔软”。《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训诫、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手段,但是,客观地说,拘留是最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这段时间里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进其悔过,帮助其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之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训诫、警告等其他“处罚手段”,与老师的“批评”很难说有多大的区别,只执行这种“处罚”,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者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会将违法的霸凌伤害行为等同于普通的“违反校纪”。

    此次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认为“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未检办案中,王英发现,成年累犯80%以上有未成年人时期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经历。而未成年人时期的拘留和监禁对于阻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无太大的帮助,反而让他们在缺少分管分押的情况下,掉进大染缸,学到更多的犯罪知识和技巧,人格被异化。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行政拘留会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造成负面影响。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封闭式拘禁,其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

    国外如何惩治低龄青少年犯罪现场?

    在英美普通法体系中,10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推翻。但基于理性和经验的双重考虑,10岁至14周岁则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如果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的恶意,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年罗伯特

    1994年,10岁的英国少年罗伯特在利物浦一家购物中心拐骗并虐杀了一名两岁男童,被法院判处15年监禁,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法官认为,罗伯特将男童带离大人身边,搬起石头砸他、踢他,直至将其虐待致死,又将尸体放在铁轨上,制造事故假象,都显示了足够的恶意,其所犯罪行是“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

    翟云瑶

    2015年3月30日,在美国南加州私立高中读书的中国留学生翟云瑶带领十数名女孩,将另一名留学生刘怡然引诱至一公园并进行长达5个小时的围殴,包括扒光受害者的衣服、用烟头烫伤她的乳头、试图用打火机烧她的头发、用高跟鞋踢她的头部、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及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等,后施暴者受到检方重罪指控,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并将在服刑期满之后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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